修正「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」第二點、第七點規定、「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修正「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」第二點、第七點規定、「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  • 資料來源:口腔健康司
  • 建檔日期:113-04-02
  • 更新時間:113-04-02

附修正「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」第二點、第七點規定、 「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」

詳細請至衛福部官網:https://mohw.gov.tw/cp-18-78238-1.html